9月24日,河南省济源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实施VOCs“分散吸附+移动脱附”模式专项建设奖补的通知》,决定对按要求建设VOCs“分散吸附”和“移动脱附”的相关企业进行资金奖补,力促这一高效治理新模式在济源落地生根。
文件指出,要充分认识推行“分散吸附+移动脱附”模式的重要意义。VOCs“分散吸附+移动脱附”模式是一种VOCs废气治理新模式,具有投资少、资源共享、专业高效、便于监管等特点。排污单位只需投资安装活性炭吸附设备,无需投资安装再生、脱附、催化燃烧等设施。由专业服务商上门提供移动脱附服务,排污单位按照脱附次数支付相应费用,达到活性炭再生多次使用的目的。该模式较传统高效末端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工艺,投资可降低近70%。与活性炭再生中心、溶剂回收中心、集中喷涂中心相比,使用灵活、无需新增占地,建设周期短,建运成本低。既可有效降低排污单位治理成本,又提升了VOCs治理能力和监管水平,对济源示范区深入推进VOCs综合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文件明确了资金奖补的原则和程序,强调对重点行业的中小企业进行奖补,实行总量控制,先建先补,补完为止。
1. 总量控制,先建先补,补完为止。使用环保专项资金500万元。其中建设活性炭吸附装置奖补资金420万元,建设移动脱附车装置奖补资金80万元。先建先得,补完为止。
2. 中小企业,重点行业,定额奖补。工业涂装、印刷、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汽修喷漆等重点行业涉VOCs的排污单位2021年11月底前建成活性炭吸附设备,签订移动脱附合同的企业,按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每套奖补上限为6万元。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或绩效分级评定为B级(含B级)以上的企业,在上述基础上上浮10%,总额不超过奖补上限。有条件的排污单位投资移动脱附车,与其他排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的单位,按脱附车投资额的40%进行奖补,奖补上限为20万元。
3. 合法合规,书面申请,镇街初审。申报奖补的排污单位应为济源示范区当地实体投资和正常运行的企业,环评审批(或备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等手续齐全。自查符合奖补条件的,书面提出申请(应包含企业及设施建设的基本情况,附活性炭设备购置合同和移动脱附运维合同),经片区、镇(街道)初审后,报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4.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专业服务。申请奖补的排污单位和进行脱附服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分散吸附+移动脱附”模式建设技术要求》建设活性炭吸附设备和脱附服务车,签订建运服务合同。进行脱附服务的单位应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建有运行有效的服务质控体系,做出脱附服务的书面承诺。
文件分析了涉及行业特点,认为工业涂装、印刷、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汽修喷漆等重点行业企业多数规模小,单一企业排放量不大,但数量多,现有的治污设施简陋、投资小、无效低效,从业人员环境意识不强,强调推行“分散吸附+移动脱附”模式在资金奖补的同时,还应多管齐下,全面推进VOCs综合治理,才能实现VOCs的真减排。
1. 全面宣传动员。既要深入宣传VOCs“分散吸附+移动脱附”模式的特点优势,还要强调源头替代的不二首选。任何工艺技术都有局限性,排污单位应结合实际产污情况,客观分析污染物组分和数量,科学选择适宜治理技术。
2. 保障奖补资金。通过资金奖补支持、引导企业投入治理和选择科学的技术、工艺是有效的调控手段。生态环境局、各片区、镇街道相关部门应提升服务意识,简化审查程序,把好事办实,真正让中小企业尝到政策支持的“甜头”。
3. 落实技术服务。“移动脱附”是VOCs“分散吸附+移动脱附”模式的关键核心。生态环境局应强化指导和监督,落实脱附事前、事中、事后的技术服务,提升治污设施的处理率,真正发挥脱附共享模式的核心优势。
4. 强化执法监管。使用VOCs“分散吸附+移动脱附”模式治污再经济,建设费用也高出原有UV光解等设备不少,运行管理也需要费用和专业的技术,有奖补也还需要企业有不少投入。严格执法监管和对超标排污、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的从严打击,才能倒逼排污单位重视治污技术选择,主动加大投入,以保障好的治理模式达到全面推行。
以下为原文:
来源于:济南环境 转载于: 2021年9月30日北极星VOCs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