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提升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行动计划》(榕委办〔2015〕51号)、《提升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7年度实施方案》(榕政综〔2017〕167号)和《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7〕5号),加快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防治工作,鼓励VOCs排放企业积极实施VOCs治理,提高VOCs治理水平,切实削减VOCs排放量,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列入《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中第一批和第二批整治任务的企业,新建项目“三同时”不纳入本次补助范围。
二、补助条件
企业必须按照《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完成时限要求配套新建VOCs污染治理设施,2018年8月31日前,按《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验收办法》通过验收工作。
三、补助标准
(一)列入整治名单的企业(不含涉及喷漆的汽车维修企业)
1采用燃烧法(含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法等)治理的,按照不同风量给予补助,风量5万m3/h以下(含5万m3/h)每套治理设施给予40万元补贴,风量5万m3/h以上每套治理设施给予70万元补贴;
2.采用其他治理方法的,每套治理设施给予10万元补贴;
3.多套处理设施可累计申请。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4、以下类型工业企业不纳入补助范围:
(1)2017年6月1日前已完成治理的企业;
(2)采用单一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和单一吸收法的企业;
(3)废气治理设施已获得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的企业。
(4)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企业。
(5)新建项目“三同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
(二)涉及喷漆的汽车维修企业(含4S店)
涉及喷漆的汽车维修企业按照每套治理设施给予4万元的补贴。
四、补助程序
(一)申请程序
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VOCs排放企业在完成治理并验收合格后,可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补助资金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和核对原件),资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
申请补助资料清单如下:
1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2.环保部门出具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项目验收意见;
3.承诺书。
(二)审查程序
1属地环保部门收到企业VOCs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材料后,会同属地财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并将补助申请材料报市环保局;
2.市环保局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3.市环保局将审查结果公示在福州市环保局网站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组织辖区环保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复核,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
(三)资金拨付程序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环保局、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属地环保局应加强对补助资金支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安全高效实用。若企业在获得补助资金后,出现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等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市环保局加强对补助企业资格条件的审查,确保申报补助的企业符合相关要求。市环保局、财政局联合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计划申请补助的企业须按照《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中的序时进度要求完成治理工作,经属地环保部门初审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材料的,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在补贴发放过程中,若国家、省政府新出台相关补贴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补贴金额。申请本办法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其它市级资金补助。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承诺书
本单位已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专项整改,现根据资金补助办法申请补贴,郑重承诺以下内容:
一、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无误,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符合申报要求,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
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工程接受相关部门的现场验收核实。
三、确保治理设施正常使用,按照设备要求进行维护及更换耗材,否则在被查处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全额退还申请的补助资金。
四、保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法人签名:
年月日
转载自:北极星VOCs在线 发布于:2018年8月30日